河南启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生态保护红线内露天矿山全面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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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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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印发实施。河南提出利用3年时间,统筹推进露天矿山环保安全开发,到2020年底,全省露天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促进矿业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方案》划定了整治范围:一是省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已设露天矿山全面退出;二是郑州(含巩义市)、开封(含兰考县)、洛阳、安阳(含滑县)、鹤壁、新乡(含长垣县)、焦作、濮阳、三门峡、济源10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三是卢氏、西峡、内乡、淅川、桐柏、信阳市浉河区、罗山、光山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新建、扩建及已设露天矿山处理严格按照省定负面清单执行。
《方案》明确,对违规生产的露天矿山立即停产整治。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严格检查,对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方案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治。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标准立即取缔。同时,禁止新建小型砂石矿山,新矿山年开采规模须在100万吨/年以上;禁止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非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全面停止新建零星分散规模的露天矿山项目;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
《方案》鼓励露天矿山主动退出,对今年底前企业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露天矿山,按照比例退还剩余资源储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并给予适当补偿;对明年底前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按照比例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不予补偿;对整治验收不合格被强制关闭和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不予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不予补偿。
《方案》强调,露天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取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手段,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由各级政府承担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