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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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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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2023〕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22〕8号),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加强制度、科技、财政支撑保障,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协同推进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各项工作,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美丽辽宁、健康辽宁建设水平。
二主要目标
围绕典型工业园区、饮用水源地、农产品产地、辽河流域、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和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重点行业,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到2025年,基本摸清我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措施,基本形成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能力,完成一批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环境治理试点,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成立辽宁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为新污染物治理提供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政府(含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要求,结合我省产业布局,制定辽宁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方案,对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开展生产使用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辽宁省重点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数据库。(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相应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实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结合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根据我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情况,以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重点行业的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分阶段、分批次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2025年底前,完成2—3种高风险化学物质典型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重点新污染物管控。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2025年底前,参照国家标准和指南,因地制宜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及其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适时制(修)订相关地方标准,跟踪监测评估管控成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地方联动监督执法机制要求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七)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及我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配合国家研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核发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源头防控作用,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运用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加大口岸查验力度,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及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履行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的任务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六溴环十二烷、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等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加强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相关产品新污染物含量进行抽检,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推广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鼓励生产企业采购绿色原材料,全面推进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以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行业为重点,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导企业依法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及排放情况。严格落实国家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中提出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和排放控制指标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照《辽宁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依托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加大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抽查和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依法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加强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农药使用管理。组织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落实再评价要求。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加大禁限用农药监督管理力度。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提高科学安全用药水平。鼓励发展研发高效低风险绿色农药,开发高风险农药的绿色替代品种,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易资源化利用及易处置的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禁用于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制造。2025年底前,全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3%。(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加强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环境监管,依法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依法将生产和使用新污染物单位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污染隐患排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三)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开展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应用示范工作,加强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作。围绕典型工业园区、饮用水源地、农产品产地、辽河流域、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聚焦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重点行业,选取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鼓励各地区结合产业布局,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探索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科技支撑力度。组织实施省科技计划项目,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重点开展新污染物快速筛查、追踪溯源、监测检测、环境危害机理、风险评估、过程管控等理论研究、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支持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开展新污染物相关研究,提升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监督、执法装备的标准化水平。加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监测支撑能力,探索建立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资质、设备建设,提升新污染物非靶向监测分析能力。依托省内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等,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建设省级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平台。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2023年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要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新型融资模式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的应用。认真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辽宁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以各类新媒体平台为载体,广泛开展科普教育,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健康消费理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