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土资源厅印发《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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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对到期未申请延续的矿业权、不符合延续条件的矿业权、位于规划禁采区的矿业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关闭的矿山予以退出。
根据《方案》,今年5月31日前,对有效期已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勘查开采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废止;对已关闭尚未注销的采矿权,向采矿权人送达限期办理注销手续的通知,经公告60个工作日后矿山企业仍不申请办理的,公告废止采矿许可证。
《方案》规定,对延续申请中的矿业权按以下方式处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过期一年6个月以上且符合延续条件的,采矿权人必须在6月30日前备齐要件材料并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过期不足一年6个月且符合延续条件的,采矿权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备齐要件材料,向省厅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探矿权人有提出延续勘查申请,但因要件不全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探矿权人必须在12月31前提交延续勘查规定的全部要件。上述申请逾期均不再受理,公告废止其许可证。
此外,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和探矿权保留期已届满,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不能按期延续,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必须在6月30日前提供能够说明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延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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