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不应与国家碳减排政策相悖
- 发布人:中国镁质材料网
- 发布时间:2021-12-03
- 浏览量:386
风口浪尖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再现争议。近日,有个别地方对本地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提出了碳指标管控要求,比如要求目前已建成和在建的风光电项目所含的碳指标权限归其所有,且使用、交易须经市政府同意,收益归项目所在地。一时间,行业内议论纷纷。
地方政府想要增加经济收益的心思无可指摘,但一味追求财政收入以致地方政策与上位法相抵触实属不当。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文化风俗、历史传统、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各异,地方法律法规的出台适应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也能更好地发挥对其所属辖区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的辐射功能。不过,这也容易带来一些弊端和新的问题,那就是随着权力的下放,越权立法、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法规规章之间矛盾抵触等现象也会增多。
我国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早有规定,各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前提是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我国地方立法工作也有三项原则——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这是衡量地方立法的科学标准和精髓所在,其中“不抵触”是排在第一位的。不仅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应保持和谐统一,这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文件、任何部门都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也无权进行限制或收归己有,这是显而易见的。
而“特”出了边界之外的地方文件,就会因越权被废置。按照规定,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全国性交易,地方不应该出台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的“地方保护”政策。这也是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陆新明直言不讳的原因。
“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发展机遇显现。地方政府想要增加效益,应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避免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避免照抄照搬上位法,做到繁简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