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优化营商环境九项承诺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优化营商环境九项承诺措施

  • 发布人:中国镁质材料网
  • 发布时间:2023-04-07
  • 浏览量:1252
【字体:

措施一:“首问负责制”。首位接洽纳

税人缴费人的税务人员,必须对纳税人缴费人所办事项负责到底。

措施二:“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

税费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措施三:“容缺办理”。纳税人缴费人

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次要材料如有欠缺或有瑕疵的,可在填写《容缺办理承诺书》后,先行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而后在承诺的时限内补齐。

措施四:“同城通办”。通办范围除负

面清单列明事项,纳税人缴费人到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均可受理。

措施五:推行“延时、预约、限时办

结”服务。对下班后已经在排队等候的纳税人缴费人延时继续为其提供服务,直至事项办理完成。满足纳税人缴费人的特殊需求,通过预约办税减少等候时间。实行“简单事”快办、“复杂事”限办。

措施六:“税务项目管家”。为列入清

单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提供全过程、点对点、一对一、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措施七:“首违不罚”。首次发生《“首

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措施八: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

纳税人、缴费人无需主动提出申请、无需提供佐证材料,即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措施九:开通“办事不找关系”局长

服务专线。专线号码6681111,7×24小时提供接线服务,由税务局长协调服务,1个工作日内回复。

36项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延续政策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以上三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起。

5.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执行时间自2022年7月1日起。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7.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8.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9.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1.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2.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

1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1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5.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6.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7.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8.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9.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2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3.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4.自2022年1月1日,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25.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27.对辽宁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8.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9.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统一降为0.5%,个人费率仍为0.5%。执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30.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3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35.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符合条件人员,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36.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

【关键词:营商环境 鞍山市税务局

相关文章